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完善社會保險繳費舉報投訴辦理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0號 )規定:“自社會保險繳費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公民、法人或有關組織可以舉報投訴,超過2年的,聯合執法辦不再受理。違法行為屬于連續或持續狀態的,舉報投訴的時效從違法行為終了時開始計算。”
因此,社會保險投訴的時效起點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
天津勞動法律師在此提示
如果違法行為持續則不必考慮時效問題。例如: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定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始終存在,則不存在實施終了問題,也就不存在時效的起點計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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