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時效問題一樣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1年,也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審判實務中,由于勞動者的原因,往往撤回勞動爭議訴求,為此,撤訴后勞動爭議仲裁的1年是時效如何計算,則必須明確,否則,勞動者存在超過時效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7〕61號)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雖然上述規定效力較低且適用時間較老,但其闡述的法律原理仍應適用于當前,勞動者撤訴后仲裁時效應于撤訴之日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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