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法出具離職證明,避免勞動關系終止后的爭議
向離職員工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離職實務中,用人單位的常見誤區包括離職通知與離職證明相混淆、不向辭職或協商一致解除的員工出具證明、遲延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等。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員工出具離職證明,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賠償責任的具體數額,一般結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主觀過錯程度而定,一般在最低工資、社平工資、離職前原單位工資、入職后新單位工資之間核定。但無論如何,出具離職證明不以員工主動索要為前提,任何試圖不予出具離職證明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另外,離職證明的內容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在具體的內容中也應避免主觀性的負面評價措辭,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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