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正確區分工會與職代會并合理發揮各自作用
民主協商程序是規章制度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前提條件之一。而職代會和工會在民主協商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工會與職代會在用工實務中經常出現混同,從定義上講: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工會是為廣大職工保障利益的組織,工會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登記證。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職代會與工會各自作用或利弊不同,職代會是一種管理形式,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但職代會的召開和決議均有明確的規定(詳見全國總工會的管理規定)。而工會相對職代會較為簡單,但工會具有獨立的資質,實務中經常出現工會與用人單位就員工處理意見相佐甚至矛盾激化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的企業性質(國營、外資、民營)及經營模式(集團、連鎖等)設定與自身匹配的民主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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