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不宜無限擴大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解除又稱為“情勢變更解除”。企業的經營過程并非一成不變的固化進行。當出現勞動關系履行障礙的情形時,立法允許用人單位依法對員工進行遣散。但與不能勝任解除同理,情勢變更解除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的類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遣散成本。近期,隨著經營環境的影響及用工政策的收緊,用人單位批量遣散員工的情形呈上升趨勢。在實務中,存在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擴大適用情形,此種適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用人單位解除的解除操作更加隨意,也侵犯了勞動者的應有權益。因此,在具體適用“情勢變更解除”時,應當對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進行準確界定,并應注意協商、調崗等程序性操作的合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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