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統一招聘管理權、明確招聘知情權
招聘權分散是用人單位內部管理缺失產生的風險。因用人單位的經營特點(連鎖、集團等),使得行使招聘權的人資部門往往無法有效行使招聘職能,招聘的權利往往下放或分散在用工部門,由于實際用工部門不具有專業的人力資源知識,導致人員招用環節無法有效識別風險,當發生風險或爭議時再向人力資源部門通報,往往為時已晚。屆時二倍工資、試用期違法解除、社保補繳、女工三期等爭議,已經到了無法挽回的被動局面。因此,用人單位應保證招聘權的統一,如無法確保統一的招聘權,應當由行使招聘職能的部門至少享受招聘知情權。否則,入職屏障無法保障,后期發生爭議自然無法有效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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