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無須以協議的方式進行事前約定。但為保證爭議后提供有力證據,明確企業的保密管理行為是非常必要的。保密制度是企業保密管理的最高文件。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保密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以指引、規范企業的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協議是企業與涉密崗位員工針對保密事宜簽訂的協議文件。雖然保密義務無須以協議方式予以確定,但保密協議是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最直接證據。而且,以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的保密權利義務,也可以避免保密工作過于原則抽象,而帶來的模糊與執行困難。
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法規均分散于各部門法中。由此導致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很難得到法律的直接、具體的支持。據此,制定完善的保密管理體系尤為重要。在實際的保密管理實務中,保密協議涉及的內容較為原則,缺乏個性。鑒于上述情形,在簽訂保密協議的情形下,應當通過保密責任書就個性化內容進行完善。
保密管理的核心就是涉密信息載體的管理。而員工是承載涉密信息的特殊載體。員工往往會以自己擁有核心機密作為跳槽或核定年薪的籌碼,據此,針對有意或無意聘用此類員工的用人單位,其將是最終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針對此類主體,可以用企業的保密聲明的方式對其相關問題向其進行通報。
企業保密工作的重點在于事前防范,而并非事后補救或制裁。據此,在發現員工存在泄密可能的情形下,最大限度避免泄密行為的發生,是保密工作的重點。因此,通過提示函的方式將泄密的責任、后果等內容向員工通報,應當是正式啟動維權程序前的必要手段。
保密與競業限制是人力資源管理中兩個不同的概念。保密費用與競業限制補償金也是不能混同的。保密義務是法定義務,其基于用工中勞動者接觸企業的涉密信息的法律事實而產生,保密期限自接觸涉密信息開始直至涉密信息進入公知領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