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標題】關于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
【效力級別】天津市勞動用工政策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發文字號】津人社規字〔2018〕12號
【實施時間】2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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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2018年5月15日
關于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
為鼓勵、引導和支持大學生就業創業,推動實現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5〕73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發〔2017〕28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相關政策措施如下:
一、拓寬大學生就業渠道
(一)鼓勵企業吸納
1.對小微企業吸納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畢業2年內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小微企業”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2.對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吸納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年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
3.對各類企業吸納經認定的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年崗位補貼和3年社會保險補貼。
4.各類企業招用畢業1年后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
崗位補貼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40%;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確定。
(二)實施“三支一扶”計劃
1.建立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市財政和區財政按照鄉鎮機關或事業單位從高校畢業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后工資收入水平,確定“三支一扶”人員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建立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2.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政策。市“三支一扶”辦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確保為每名“三支一扶”人員落實各項社會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區為“三支一扶”人員辦理補充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3.繳納住房公積金。按照本市的相關規定為“三支一扶”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
4.發放安家費補貼。從2016年起,中央財政按照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崗服務滿6個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員一次性安家費補貼。
5.支醫人員扶持政策。支醫“三支一扶”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原市衛生局《關于支醫“三支一扶”大學生實行試用期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21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支持靈活就業
在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實現靈活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我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戶籍在外地就學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按照當年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基數計算,給予養老保險、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費總額三分之二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為2年。
對經認定的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的,給予養老保險、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費總額75%的社會保險補貼, 期限為3年。
(四)開展就業見習
對經認定的就業見習基地,組織年齡不超過28周歲,無就業經歷,且具有高職及以上學歷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畢業生以及畢業學年在校生參加3至12個月的就業見習,可按規定申請就業見習補貼。
見習補貼包括:本市最低工資標準70%的生活費補貼、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的帶教費補貼、每人每月10元標準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補貼。同時,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基地,每留用1人給予2000元的獎勵。
(五)給予求職創業補貼
對本市高等院校中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殘疾畢業生;本市院?;虮臼猩传@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離校未就業畢業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畢業生);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六)鼓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有培訓需求的普通高校學生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規定的,可按照《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津人社局發〔2015〕84號)享受培訓費、鑒定費、生活費補貼。
1.培訓費補貼。普通高校(不含職業院校)學生參加《職業市場需求程度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享受培訓成本100%培訓費補貼;取得高級工及以下等級證書的,按照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不同程度,分別享受培訓成本100%、90%和80%的培訓費補貼。
2.鑒定費補貼。普通高校學生參加“市場緊缺職業需求程度目錄”內職業和等級技能鑒定,根據鑒定人數、職業類別、資格等級和鑒定成本,給予100%鑒定費補貼。
3.生活費補貼。普通高校(不含職業院校)學生參加《目錄》內職業和等級全日制培訓并取得證書的,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課時享受生活費補貼。
(七)擴大扶持范圍
對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二、鼓勵大學生創業
(八)創業扶持對象
大學生創業扶持對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前2年內的在校生和畢業后5年內的畢業生。
(九)支持參加創業培訓
對畢業前3個學期的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培訓機構培訓費補貼,對參加培訓后半年內成功創業的,按照成功創業人數再給予創業培訓機構每人1000元的補貼。
(十)提供創業貸款支持
自主創業大學生在企業注冊所在地可申請最高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按規定給予貸款貼息;對已成功創業且帶動就業5人以上、經營穩定的創業者,可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貸款再扶持。鼓勵有條件的區建立大學生創業貸款信用擔保機制。
(十一)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對成功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給予1年的崗位補貼和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對大學生創辦企業吸納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崗位補貼和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十二)給予房租補貼
大學生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且租賃房屋生產經營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將在校大學生房租補貼政策的辦理權限和補貼發放一并下放到各區。當前正在享受房租補貼的在校大學生仍按原規定執行。
(十三)擴大創業扶持范圍
對外地及港澳臺高校畢業生來津創業的,享受同等創業扶持政策。
(十四)給予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補貼
對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場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務團隊,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吸納大學生創業企業10戶(每戶至少招用2人),可認定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對符合條件的給予30萬元資金扶持。在此基礎上,每新增1戶大學生創業企業,再補貼2萬元;對新增企業招用2 人以上的,每新增1 人按照每人5000元的標準再給予補貼。每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補助在自然年度內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大學生創業企業”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大學生,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在該企業名下進行就業登記。
1.孵化基地內大學生創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招用人員,需按相關規定進行就業登記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2.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提供給大學生創業企業的孵化面積,每戶不少于3平米。
3.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內新增大學生創業企業是指純增數量。經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首次申請新增企業補貼時,應以認定時的10戶企業為申請補貼基準。
對企業自申報補貼之日起正常經營滿2年的,可列入申請補貼基準數不需再補入;不足2年的,需補足申請補貼基準數后,才能申請新增企業補貼。
對再次申請新增企業補貼的,以最近一次發放補貼后的實有企業戶數為基準,并依照以上標準和程序發放補貼。
4.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內新增大學生創業企業補貼發放。每新增1戶即發放補貼2萬元;對新增企業招用2 人以上的,待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再依據申請補貼人員名單中的當月實際就業人員,按照每新增1 人補貼5000元的標準據實發放。
5.對已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因發展規模擴大需變更經營場地的,符合以下標準的,可繼續享受相關政策:
(1)申報單位名稱沒有變化;
(2)有產權證明或產權房屋租賃協議;
(3)經營場地變更情況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登記備案。
(十五)實施創業導師授業計劃
按照自愿申請、擇優選取的原則在全市遴選大學生創業導師。鼓勵創業導師與有創業意愿和條件的大學生通過雙向選擇,按照最高1:3的比例,簽訂不低于6個月的創業導師授業協議,通過創業導師“傳、幫、帶”方式,使大學生了解創業經驗,學習管理方法,掌握專業技術,提高創業成功率。協議履行完畢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導師授業補貼;對半年內大學生成功創業的,每成功創業一人再給予創業導師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六)大學生創業企業待遇享受期限
自該企業被認定之日起至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畢業滿5年之日止(以畢業證書載明的日期為準)。
三、強化就業創業管理
(十七)大學生創業企業變更情況處理
已認定的大學生創業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該企業不再視為大學生創業企業,所有涉及補貼待遇自變更之時全部自動停止享受。
大學生創業企業應及時向轄區內的區人力社保局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區人力社保局定期對轄區內大學生創業企業進行監督指導,核查相關情況。
(十八)調整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申報審核流程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向轄區內的區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區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初審,市人力社保部門委托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進行復核。
(十九)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退出機制
市人力社保部門每年組織對全市已認定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實施集中核查(年度內認定的參加下一年度核查),集中核查時,對不符合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條件的,取消其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稱號。
(二十)抓好政策落實和資金監管
各區人力社保局、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要嚴格落實責任,做好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審核工作,強化資金審核發放,確保政策及時兌現,資金運行安全。市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
對大學生創業企業、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扶持資金申報資格,由補貼發放經辦機構追回被騙取的補貼資金,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二十一)落實實名登記制度
對離校未就業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實名登記范圍,提供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以及街道(鄉鎮)、社區(村)的服務窗口都要面向高校畢業生開放。對前來求職的辦理求職登記或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免費發放《就業創業證》,核對實名信息,由基層平臺主動聯系,提供職業指導、就業信息等“一對一”的就業服務。
(二十二)提升就業服務水平
各區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思想,認真履職盡責,強化就業指導,提供資金保障,依托“互聯網+”,在面向大學生的就業創業服務中,引入微博、微信、APP軟件包等現代信息手段,打通線上與線下、窗口與網絡、前臺與后臺的對接通道,運用信息化手段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31日廢止。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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