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名稱】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醫保局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費征繳期的通知
【效力級別】天津市勞動用工政策
【頒布單位】市人社局/醫保局/稅務局
【發文字號】津人社辦發〔2020〕123號
【實施時間】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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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醫療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提升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效能,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職責,切實維護參保職工合法權益,滿足參保單位和群眾全月參保繳納社會保險費需求,經研究,現就調整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社會保險費征收時間
(一)在本市參保的企業(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及靈活就業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二)在本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按時足額繳納本月社會保險費。
(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內申報繳納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對到達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應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內,一次性繳滿15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月21日至月末申報補繳本月社會保險費的,不加收滯納金;月末前繳費到賬的,職工社會保險權益及積分落戶不受影響。未按時繳納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在個人繳費窗口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繳納當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
本通知自2020年9月21日起執行,本通知印發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市人社局 市稅務局 市醫保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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