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名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
【效力級別】天津市勞動用工政策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社局/財政局/稅務局
【發文字號】津人社局發〔2020〕13號
【實施時間】20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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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進一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抗風險、渡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今年的繳費負擔,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精神,現就我市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免征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免征企業,在免征期間不予補貼。
二、對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等)(以下簡稱“減征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減征企業,在減征期間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相應減半。
三、減免三項社會保險費的范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四、大型企業和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不變,仍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確定。
五、對于合同起始時間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程建設項目,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依據第一、二條規定享受相應的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減征企業5月份、6月份暫緩征收的社會保險費,與7月份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一并征收,免收滯納金。
七、住宿、餐飲、文化、體育、娛樂、旅游、交通運輸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保繳費人數減少不超過2020年1月份參保繳費人數5.5%(不含新增退休)的,與職工協商一致,可申請緩繳減免政策執行期內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免征企業可申請緩繳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應繳納部分;減征的大型企業可申請緩繳2月份至6月份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應繳納部分。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繳時間最晚為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八、申請緩繳的企業,應填寫《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申請表》(見附件),提供與參保職工協商一致的憑證材料,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核實企業情況,并與市人社行政部門組成會審小組,共同審核后,反饋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緩繳企業簽訂緩繳協議、辦理緩繳手續。
九、企業緩繳期間,職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先補齊該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職工發生工傷的,企業要確保工傷職工的緊急救治,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待補繳后補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十、免征企業、減征企業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期內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仍享受減免政策,按減免后的應繳納部分補繳,并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滯納金。其中,已辦理緩繳手續的,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十一、2020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繼續執行2019年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仍為3364元,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十二、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納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市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十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風險防控,建立舉報投訴渠道,對于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加大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
2020年6月30日
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政策問答
一、為什么要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
答:5月22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將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的執行期限延長到今年年底。6月22日,人社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49號),明確了延長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具體政策。按照要求,我市文件明確了全市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具體措施,進一步幫助企業減輕繳費負擔。
二、此次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限到什么時候?
答:對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免征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三項社會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免征企業,在免征期間不予補貼。
對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宗教團體等)(以下簡稱“減征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減征企業,在減征期間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相應減半。
需要說明的是,機關事業單位不涉及經營問題,受疫情影響較小,因此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的范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也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的范圍。
三、大型和中小型企業如何劃分?
答:仍根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確定。
四、企業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企業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無需辦理手續?!妒腥松缇值绕卟块T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20〕2號)印發后,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市金融局、天津銀保監局、天津證監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按照劃型標準,已經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進行劃型,企業仍按照已有劃型結果,享受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五、企業申請緩繳有什么條件?
答:住宿、餐飲、文化、體育、娛樂、旅游、交通運輸等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和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保繳費人數減少不超過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與職工協商一致,可申請緩繳減免政策執行期內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免征企業可申請緩繳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應繳納部分;減征的大型企業可申請緩繳2月份至6月份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應繳納部分。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補繳時間最晚為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六、企業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什么時候補繳?
答:企業緩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且補繳時間最晚為12月底。例如,緩繳2020年3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應在9月份補繳;緩繳的2020年6月份社會保險費,應在12月份補繳;緩繳的2020年7月份及以后的社會保險費,須在12月底完成補繳。
七、企業申請緩繳需要什么手續?
答:申請緩繳的企業,應填寫《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申請表》,提供與參保職工協商一致的憑證材料,向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核實企業情況,并與市人社行政部門組成會審小組,共同審核后,反饋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的,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緩繳企業簽訂緩繳協議、辦理緩繳手續。
八、企業緩繳期間職工待遇如何享受?
答:企業緩繳期間,職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企業應先補齊該職工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職工發生工傷的,企業要確保工傷職工的緊急救治,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待補繳后補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九、2020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如何規定?
答:2020年繼續執行2019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標準,仍為3364元,繳費基數上限按規定正常調整。
十、2020年未繳納社會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怎么辦?
答: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納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我市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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