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_被動辭職_二倍工資_天津勞動法律師
【案情】
王某2010年3月入職甲公司,2011年8月,李某以甲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并主張經濟補償金。甲公司認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但認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屬于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
【裁判】
仲裁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屬于上述情形之一,故王某以此為由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經本院詢問,王某認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未提供勞動條件。對此本院認為: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勞動過程中安全健康保護的基本要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健康保護并無必然關聯,因此,王某以此為由被動辭職不能成立,最終判決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王某經濟補償金請求予以駁回。
【評析】
用人單位無法保證在實際的用工管理中均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執行,其在用工過程中的違法之處普遍存在,正因如此,《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出現嚴重違法行為時的特別解除權,并同時設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制裁。但可以引起被動辭職的理由或情形不能隨意設定或擴大解釋。天津勞動法律師認為:凡是設定了對應制裁的情形,不應再納入被動辭職之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為一例,針對此種情形,二倍工資罰則已經明確了制裁方向,故不應再以此作為被動辭職的理由。
宋輝律師
電話:15022341177
網址:http://www.buddy-holic.com/
如您有勞動法相關的問題需要解決,請與天津勞動律師宋輝律師聯系。勞動法咨詢電話:1502234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