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為裝飾工程公司,主營加裝和小型公裝。2017年4月,甲公司與何某簽訂《裝飾承包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了:“甲方(甲公司)提供辦公場所、提供各種裝修材料、提供人力資源(包括會計、前臺、工長等)、提供客戶資源(按照設計師水平合理分配單子)、逐步完善保險事項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為:乙方(何某)承諾不挑單、自己的單子負責到底直至工程款結清、簽訂合同后讓業主把工程款按節點打到公司賬戶、不允許接私單、、意外自己負責等。”內容。2018年9月,何某因施工過程中受傷與甲公司因工傷申報事宜發生爭議,2019年1月,何某以甲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后,何某訴至法院。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何某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其提交的證據及庭審中的雙方陳述,可以證實天甲公司為何某提供辦公場所和生產資料,何某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指揮和監督,實行考勤打卡制度,何某的工作內容系甲公司主營業務組成部分,其以甲公司員工的名義對外提供勞動而非從事獨立業務,甲公司向何某每月支付工資性勞動報酬,且承諾逐步完善保險事項。綜合以上因素考量,本院認為,雙方雖然簽訂的是《裝飾承包合作協議》,實則涵蓋了勞動關系的各項基本要素,應依法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抗辯稱雙方系合作關系,本院不予采信。
【評析】
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為實際用工。勞動合同等協議類文件可以作為重要的參考或認定標準,但并不意味著用工關系必須以書面協議的內容確定性質。本案的承包協議雖然條款明確清晰,但仍不能擺脫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故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應屬無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也有同樣的論證,即最高院指導案例179號:勞動關系適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規】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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