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于2013年入職甲公司擔任人資經理。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間,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其妻、女,親屬等5人列入公司名單,虛報工資,將甲公司共計人民幣304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后消費。案發后于2017年5月23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為,退賠了全部贓款。檢察機關于2018年1月9日以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職務侵占罪成立。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三點辯護意見及“減輕處罰”的請求,確實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納。被告人在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時,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已主動退還全部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情況,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評析】
虛構勞動關系套取公司勞動報酬、空掛社保、避稅等情形,在實務中大量存在。多數情形下,公司決策層都明確知曉。特別是高薪人員,通過親友分攤薪資,規避個所稅的現象較為普遍。而案例中被告人利用高管身份侵占公司巨額財產的情形,相對較為少見。通過上述案例,一則提醒用人單位應對上述不規范行為引起足夠警惕,二則也提示相關勞動者應潔身自好,避免類似操作,以免為獲取小額不當收益而觸碰刑事底線。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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